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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02 10:48  

 

关于印发《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学校制定《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810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20181031

 

 

  抄报:驻市商务委纪检监察组                                  .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20181031日印发  .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管理的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依法依规,符合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租(借)方,做到安全完整、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该区域(地段)同等用途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或评估价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实训部代表学院行使所有权;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承租人或借用人拥有合法、依规使用权或经营权。

第七条  实训部为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拟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审核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组织学校国有资产重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申请,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核准、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招标,对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出租出借单位及时、足额获取并上缴出租出借收益;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的登记、统计、清查、报告;

(五)组织出租出借单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收缴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

(一)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收取和报税等相关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的大修、负责水电气暖的供应、管理和有关费用的催收,负责相关物业管理和有关费用的催收。

(三)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运行的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出租出借(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为资产出租出借具体责任部门,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分管领导和实际保管责任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组织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及出租出借前的申报、请示;

(二)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招标(谈判)文件起草;组织权限范围内资产出租出借谈判,参与重大出租项目招标;

(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清晰完整约定合同内容,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四)负责督促承租人(借用人)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及或其它相关费用,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 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十条  学校统一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申请:资产使用部门向实训部提交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二)审核:实训部对出租出借部门提出的出租出借申请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考察、论证;

(三)审批:实训部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性质、规模进行审批。其中重大出租出借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

(四)报备:实训部按相关文件、制度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五)评估:实训部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六)招租:实训部、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承租人及承租价格。招租方式以公开招租为主,也可以邀请招租或协议招租。

(七)签约:资产出租出借部门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及相关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一条  资产出租出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的复印件等)

(四)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标的名称、出租期限、资产使用方位(标的地点及面积)、出租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保证金(押金)、借用方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租赁(借)合同期一般为1年,最高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须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采用“先付费,后使用原则”,公开招租中标的承租方或借用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出租出借部门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后,凭财务处收据到出租出借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在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租赁物离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30%

第十六条  出租出借合同由学校与承租方(或借用方)签订。出租出借部门及经办人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严谨性、合法性及合同的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部门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实训部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部门参与所属资产出租出借公开招租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负责监管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负责督促承租方按规定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督促借用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实施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方须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按时交纳租赁费承租方或借用方的水气、暖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交学校财务处承租方或借用方还要预交租()用履约保证金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备用合同期满承租方或借用方到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大型修缮承租方及借用方要负责房屋内的门暖管线及合同约定地域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资产出租出借部门要经常巡查公共部位发现损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缮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及借用方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实训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借用)合同收回资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或借用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出租出借部门与承租方(借用方)须及时履行资产移交手续当面逐一、详细、认真做好出租出借资产交接清点、验收、记录、存档,确保交接资产完整、完好,维护学校资产权益和利益。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必须申请报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出租出借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实训部财务处纪监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管理监督不力的资产出租出借部门提请学校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的整体规划如若违犯学校有权终止其租赁(借用)合同学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且产权没有转移的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产权随同转移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训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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